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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文章出处:金年会金字招牌 人气:发表时间:2023-11-13 00:07
本文摘要:(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第48号)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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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第48号)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尺度与计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视治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饮用水水源掩护和污染防治  第六节 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掩护和改善情况,防治水污染,掩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宁静,维护民众康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连续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惩罚条例》等执法、行政法例,联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执法、行政法例对水污染防治已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执行。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联合、综合治理、民众到场、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掩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淘汰水情况污染和水生态破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况质量卖力,应当实时接纳措施防治水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情况掩护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优化工业结构和结构,建设健全水污染防治事情机制,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事情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水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加洪流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事情。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对本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视治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划分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治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长和革新、自然资源、卫生康健、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治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依法依规对有关水污染防治事情实施监视治理。  第六条 省、市(州)、县 (市、区)、乡(镇)建设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向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等水资源掩护、水域岸线治理、水污染防治、水情况治理等事情。

勉励建设村级河(湖)长制或者巡河(湖)员制。  各级河(湖)长及其事情职责,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然。  第七条 本省实行水情况掩护目的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水情况掩护目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卖力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污染防治的划定,推行情况掩护义务,接纳措施预防和淘汰水情况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担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掩护水生态情况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情况和破坏水生态的行为举行揭发。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然水情况信息,完善民众到场法式,宣布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建设健全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揭发处置惩罚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勉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到场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水情况掩护宣传教育,普及水情况掩护执法、法例和科学知识,提高民众的水情况掩护意识,勉励和引导民众到场水情况掩护。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情况掩护执法法例和情况掩护知识、情况掩护先进典型的宣传,增强对污染水情况行为的舆论监视。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尺度与计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情况质量尺度中未作划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情况质量尺度,并报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尺度中未作划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尺度;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尺度中已作划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尺度的本省水污染物排放尺度。本省水污染物排放尺度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存案。

  水污染物排放尺度应当凭据国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联合本省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举行修订。制定、修订本省水污染物排放尺度,应当组织专家举行审查和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元、民众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凌驾国家或者本省划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尺度。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主体功效区划、生态情况掩护计划、流域综合计划、水资源掩护计划和经济社会生长要求,体例本省水功效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报国务院生态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在重点生态功效区、生态情况敏感区和懦弱区所在流域依法划定生态掩护红线、情况质量底线、资源使用上线,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水情况准入负面清单,构建生态情况分区管控体系。  第十六条 跨本省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的体例,根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应当凭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本省实际,由省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体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报国务院存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  第十八条 水污染防治计划确定的水情况质量改善目的未到达要求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计划,接纳措施定期达标。

  限期达标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存案,并向社会公然。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陈诉情况状况和情况掩护目的完成情况时,应当陈诉水情况质量限期达标计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然。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视治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举行情况影响评价。  建设单元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同意;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宁静的排污口的设置,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切合经批准或者存案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联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重点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控制指标和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元及其削减数量、时限等要求。  省人民政府可以凭据本省水情况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事情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凌驾国家或者本省划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水情况质量改善目的或者凌驾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域,省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域人民政府主要卖力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民众代表列席。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然。  第二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或者水体之外的其他情况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根据划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的运营单元,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根据排污许可证划定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克制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划定向水体排放前款划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水生态情况监测方案,合理计划水情况质量监测断面 (点位、区域)的设置,建设和完善全省水生态情况监测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时公布水生态情况质量信息,建设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增强对水情况监测的治理。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监测事权划分组织开展水情况质量监测、执法监测、水污染源监视性执法监测和突发情况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事情。

  社会情况监测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规模内,可以接受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开展相应的监(检)测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治理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建设监测数据台账,生存原始监测记载,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卖力。  第二十六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划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元名录,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宣布。

  重点排污单元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划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  第二十七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统领规模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举行现场检查。

检查者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元守旧商业秘密。被检查单元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可以接纳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载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污单元举行情况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然评价效果。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长和革新、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羁系机构等部门,建设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纪录其遵守情况执法、法例和负担情况社会责任等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情况掩护信用约束机制。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金融支持、资质品级评定等事情中将情况信用评价效果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九条 推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生意业务制度,详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水情况掩护的目的、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生长水平等因素,建设健全对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域以及水情况质量同比改善地域的水情况生态掩护赔偿机制,勉励探索建设资金赔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赔偿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生态掩护赔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水情况生态掩护赔偿。  第三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事情,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涉及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配合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整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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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三十二条 排放国家划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情况举行监测,评估情况风险,排查情况宁静隐患,并公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接纳有效措施防范情况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克制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克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四条 克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切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划定和尺度。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接纳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切合水情况质量尺度。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由消毒处置惩罚;切合国家有关尺度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克制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克制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接纳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克制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克制使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羁系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治理单元,应当接纳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举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接纳制作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举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克制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淆开采。  第四十二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举行地下勘探、采矿等运动,应当接纳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计划工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以及发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举行技术革新或者转产。  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接纳原质料和水资源使用率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使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置惩罚技术,根据有关划定限期淘汰落伍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物。

  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接纳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置惩罚发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情况。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置惩罚,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举行预处置惩罚,到达集中处置惩罚设施处置惩罚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激励措施,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克制新建不切合国家划定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情况的生产项目。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领土空间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生长和革新、生态情况、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体例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置惩罚设施建设计划。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置惩罚设施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并增强对设施运营的监视治理,实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的处置惩罚能力与城镇污水发生量相适应,配套管网建设满足城镇生长规模需要。  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的运营单元根据国家划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置惩罚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置惩罚用度,保证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置惩罚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惩罚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条 除干旱地域外,都会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地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革新计划,举行雨污分流革新。暂不具备雨污分流革新条件的地域,应接纳截流、调蓄等治理措施,淘汰溢流污染对受纳水体和水情况的影响。  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域,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切合国家及本省水污染物排放尺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增强对排水单元的排放口设置、毗连管网、预处置惩罚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视。  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宁静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运营单元应当立刻接纳应急处置惩罚措施,并向城镇排水、生态情况主管部门陈诉。

主管部门接到陈诉后,应当实时核查处置惩罚。  第五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置惩罚设施运营单元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置惩罚设施,因检验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门停运城镇污水处置惩罚设施的,应当根据划定提前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情况主管部门陈诉;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接纳应急处置惩罚措施,并向社会通告。  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运营单元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水质监测设施,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的收支口水质举行监测,保证出水水质切合国家及本省划定的排放尺度。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举行监视检查。

  第五十三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维护运营单元或者污泥处置惩罚处置单元应当依法防治污泥贮存、运输、处置惩罚、处置历程中发生的污染,并对发生的污泥以及处置惩罚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举行跟踪、记载,保证处置惩罚处置后的污泥切合国家尺度,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循环、清水补源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乡村延伸。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未笼罩的地域,应当分区域建设集中或者疏散污水处置惩罚设施,收集和处置惩罚农村污水。  第五十六条 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者使用农药,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农药宁静使用的划定和尺度,防止过分使用农药造成水污染。

  农田浇灌用水应当切合相应的水质尺度,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物。  克制向农田浇灌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向农田浇灌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使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物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浇灌取水点的水质切合农田浇灌水质尺度。  第五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使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惩罚设施,保证正常运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使用。

  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接纳堆肥处置惩罚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使用,不得直接向外排放畜禽粪便、废水。  畜禽养殖散养户麋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举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置惩罚使用。

  委托农户举行畜禽养殖的企业事业单元、其他生产谋划者和受委托的农户,应当明确各自的污染防治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掩护水域生态情况,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情况。

第五节 饮用水水源掩护和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制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掩护区、二级掩护区;须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掩护区。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掩护区的划定,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宣布。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掩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宣布。

  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掩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饮用水水量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宁静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掩护区的,应当按法式报批。  第六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内,克制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一条 克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掩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掩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掩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克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掩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运动。

  第六十二条 克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掩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掩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运动的,应当根据划定接纳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三条 克制在饮用水水源准掩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四条 饮用水供水单元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事情。发现取水口水质不切合饮用水水源水质尺度或者出水口水质不切合饮用水卫生尺度的,应当实时接纳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陈诉。供水主管部门接到陈诉后,应当通报生态情况、卫生康健、水行政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元应当对供水水质卖力,确保供水设施宁静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切合国家有关尺度。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掩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掩护区相邻的公路、桥梁或者航道,接纳须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第六节 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六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观察评估,凭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情况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效等因素,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及一般掩护区。

  第六十七条 举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使用等可醒目扰地下含水层的运动,或者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使用、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接纳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十八条 使用地下热水资源举行取暖、沐浴、水上娱乐等谋划运动的,应当对尾水举行降温或者降低有害身分等处置惩罚,切合相应的水质尺度后方可排放。  第六十九条 生态情况、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区域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

  可以确定地下水污染排污者的,由排污者负担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责任。  第七十条 企业事业单元的实验室、磨练室、化验室发生的油类、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根据有关划定单独收集和宁静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外情况。  医疗污水应当根据有关执法、法例的划定处置惩罚,切合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尺度。

  第七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尺度,设置专门的污水、污油、垃圾存储或者处置惩罚装置,防止水域情况污染。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历程中,克制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二)未经作业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治理机构批准,船舶举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元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运动,未根据划定接纳污染防治措施;  (四)以冲滩方式举行船舶拆解;  (五)执法、法例克制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法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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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情况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康健和公共宁静的紧迫情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刻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实时宣布预警信息,须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接纳限制生产、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  第七十三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定期举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刻启动本单元的应急方案,接纳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化工、医药、电镀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应当根据划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和设备,并接纳措施防止在处置惩罚宁静生产事故历程中发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七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实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元和住民,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情况主管部门陈诉。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接到陈诉后,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陈诉,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体例饮用水宁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元应当凭据所在地饮用水宁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存案,并定期举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宁静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元应当接纳应急处置惩罚措施,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陈诉,并向社会公然。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情况实时启动应急预案,接纳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宁静。  第七十六条 卖力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观察处置惩罚的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治理、生态情况、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康健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启动应急预案,接纳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观察处置惩罚事情。  第七十七条 流域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设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事情机制。  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刻接纳措施控制污染,并将事故情况以及主要污染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实时通报下游人民政府,下游人民政府接到通报后,应当实时接纳须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推行监视检查职责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管理批准文件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四)窜改、伪造或者指使窜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应当依法公然水情况信息而未公然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纠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检,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对其自责令纠正之日的越日起,根据原处罚数额按日一连处罚:  (一)凌驾国家或者本省水污染物排放尺度,或者凌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使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羁系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排放执法法例划定克制排放的水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水污染的;  (五)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可以按日一连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根据划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生存原始监测记载的;  (二)未根据划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未与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或者监测设备未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根据划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情况举行监测,或者未公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凌驾水污染物排放尺度或者凌驾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使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羁系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根据划定举行预处置惩罚,向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排放不切合处置惩罚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接纳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接纳治理措施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元代为治理,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负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划定或者尺度,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接纳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举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接纳制作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举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根据划定接纳防护性措施,或者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不切合国家工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情况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域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逾期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对单元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城镇污水处置惩罚设施运营单元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置惩罚设施,未根据划定事先陈诉或者接纳应急处置惩罚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逾期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置惩罚设施的运营单元或者污泥处置惩罚处置单元,处置惩罚处置后的污泥不切合国家尺度,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举行记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接纳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结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接纳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元代为治理,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负担。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直接使用未到达农田浇灌水质尺度的水浇灌农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单元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实时收集、贮存、使用或者处置养殖历程中发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畜禽养殖散养户未接纳适当的污染防治措施,直接向水体排放畜禽粪便、废水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负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划定外,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的划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负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划定接纳措施、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掩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掩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掩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掩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掩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举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运动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小我私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掩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运动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饮用水供水单元供水水质不切合国家划定尺度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治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接纳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接纳治理措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治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元代为治理,所需用度由船舶负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治理机构批准,船舶举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元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运动,未根据划定接纳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举行船舶拆解的。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企业事业单元不根据划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实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接纳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执法、行政法例已有处罚划定的,依照其划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词:甘肃省,水,金年会金字招牌,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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